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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子
Apr 24, 2011
阅读时间:1分钟

本周五,两大备受全国人民关注的案子暂时有了定论。一是李庄案第二季以检方撤诉告一段落,二是药家鑫案一审被判了死刑。可以说两个案子都可以在中国法治史上大书特书一番。

先说李庄案。

从一开始,这个第二季就被认为是重庆公安系统的一场闹剧,越权侦查,无视程序正义,捏造事实,目的简单明确——把李庄关到西来卸任的那一天。不过,荒唐的行为总有底线,要么是“上面的人”不想因小失大——因为判一个李庄,惹恼全国所有的律师,甚至整个司法行业;要么是舆论的巨大关注和各种律师学者的奔走呼告唤醒了重庆方面的一点良知,令其决定不再继续错下去。不管是良心发现,还是压力所迫,不管是真心知错,还是无奈而为,不管重庆检方是否是独立于公安机关做出这一决定;这一结果总归不算太坏的。不管是褒扬部分法律人的坚持正义,还是庆贺中国司法尚未完全崩溃,这里面总归有一点可喜之处。

还有可能提出新的证据继续搞个第三季,第四季出来吗?我看未必。二审时辩方的证词已经把程序上的正义缺失说得十分清楚,重庆方面如果还要一意孤行,可实在是丢不起这个人了。仅仅为了搞掉一个李刚,这么做划不来。如果第一季时搞李庄是为打黑造势,现在已经基本上没有这个必要。

再来说说药家鑫。

朋友问我时,我说应该判无期。我甚至都没有想到说要判死缓。因为我根本不想杀他。“对被害人连捅八刀”,这样的行为十分残忍,似乎已经足以构成处死他的理由,但因为对方是一个比我还小,思想尚未定型的年轻人,我无法不做更多考虑。在我看来,每个犯下罪恶的人必然都有一个一步一步走向深渊的过程,抛开对这个过程的理解,直接对其进行审判,是不公的。当然,如果这个理论发挥到极致,似乎每个杀人犯都应该被看作可被谅解之人——因为他们人性方面的缺陷,必定来自社会和生活环境对他的影响。我们说可以谅解,但谅解并不意味着放弃惩罚。相反,对犯错的人进行惩罚,正是法律的基本任务。不过,这种惩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强制手段限制对社会存在威胁的人,削弱其威胁,帮助其改造,而不是将他们清理干净。剥夺罪人的生命,不是死刑存在的意义,威慑罪人,让其不敢剥夺他人的生命,才是死刑的价值所在。有人会说,如果很少判出死刑,又怎能起到威慑作用呢?事实上,除非死刑的案例多到令社会上人人自危,言行谨慎的状态,恶人们是不会特别在意死刑的。犯错的人要么是不知对错,要么是不在意错之后果,当一个人达到“需要”犯下被判死刑的罪行时,若没有人人忧心死刑降临自己头上的社会风气以及他本人对自己生命的看重,其内心侥幸逃脱的心理必然会大于迟疑的情绪。

具体到药案上。这个案子进入高潮始于法院开审后媒体对他的各种开脱。大学生请愿,犯罪心理学教授分析,师妹有关受害人“不要脸”的言论,无一不触及公众敏感的神经。在这个人人担心恶无所罚的环境里,人人希望对相对明显的恶从严处理。“撞到人不救助,反而连刺八刀”正符合公众对这种恶的定义。之前也有撞死人把车倒回去继续碾压致死的案例。相比药家鑫,他们的残忍程度无出其右。但为什么这些人的判罚却鲜见有媒体报道?除了刚出事时的声讨,而后还有任何声音么?不得不说的是,个人认为,倒车反复碾压的行为比药家鑫的拔刀杀人更为残忍。药撞人后,下车查看伤者,看到伤者尚清醒,可能记住自己车牌号,才心起歹意。让我们大胆猜测,药是在看到受害人痛苦/愤怒的眼神后,失去了理智,继而做出用尖刀杀人的错误决定。而那些反复碾压的人,沉着冷静,知道撞人了马上产生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倒车反复碾压,确保受害人死亡。这种冷血应对,和药的惊慌失措,谁更残忍?当然,这些人的残忍并不能映衬出药的“不残忍”。害人致死总归是令人发指的行为。话说回来,药案能引起这么大的关注,还与他的大学生身份和干部家庭的出身有关。

考虑到药是在压抑和宠爱并存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且未经历任何社会历练的年轻人,其心智的成熟程度令人生疑。药家鑫在接受采访是说,害怕被害人“没完没了地缠着我的父母和家人”。正是家庭的教育让其恐惧父(母)的威严,漠视他人的生命。我们的法律规定18岁即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可对于药家鑫这样的人来说,18岁并不是他完全成熟的年纪。在这个时候对他处以成年人的刑法,相当于让他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成长环境负责任。有人说,药的罪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如果没有这么强烈的漠视生命的风气,药家鑫,一个普通的大学生,一个心智尚未成熟的人,也不会犯下如此滔天罪行。而我们现在还要集体狂欢似的欲杀之而后快,难保将来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药家鑫。我们缺少的不是可以杀掉一个药家鑫的公平正义,而是对生命的全民尊重。

说到底,我还是支持废除死刑的。


Tags: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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