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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狗命遭遇人的自由
Apr 18, 2011
阅读时间:1分钟

今后我会尽量每周抽出一点时间,对一些新闻热点问题做一些思考,并且在这里发表一些不太成熟的个人看法。发觉自己这几年来一直都只会获取资讯,似乎正逐渐丧失形成观点、表达观点的能力。必须要多多训练才行。 题外话:爷爷奶奶家一直养狗,纯看门用。小时候每次回老家,奶奶都会说这狗还记得我和我姐姐,意思是,虽然一年见不了几回,这狗都记得我们,那他们两位老人对我们的牵挂就更不用说了。十几年来换了好多只狗。最初是很机灵很健壮的大黄狗,后来是一只没什么脾气的花狗,再后来是骨瘦如柴的一直白狗。看得出来两位老人对狗的关照是越来越少了,因为那座老瓦房本身也越来越冷清了。年轻人常年不在,甚至过年都难得回去。那是大黄狗跟了爷爷奶奶十几年,在我五岁那年被小偷药死了。现在如果和他们谈起来,估计也会很唏嘘吧。小时候有段时间,家里经常整箱整箱地买一种叫“甜薄脆”的饼干,我和姐姐发现狗也爱吃,就经常带着饼干,全镇到处去喂狗。小时候大概很是喜欢和动物做朋友的乐趣的。

昨天北京300志愿者在公路上拦截运狗车,僵持了十多个小时,最终花11.5万元救下520余条待宰狗。这一旷世大营救一下又把相对小众的动物保护组织推到台面上来。那些在微博上关注直播的人大都支持志愿者,并率直地表达着自己的愤慨和伤心;而以网易新闻跟贴者为代表的另一群网友则对这些救狗的人表示出很大的不屑——社会这么乱,人都救不过来,救狗做什么。 要分析这个事情,我们先来理一下两派人的情感诉求和价值取向。

护狗者说:

  1. 狗的人类的朋友,杀狗吃狗很残忍
  2. 这些狗的来源不明,说不定很多都是偷来的,政府不会帮我们惩罚这些偷狗卖狗者,我们只能自己来拯救
  3. 救狗的网友是真心在为自己喜欢的东西付出,精神可嘉——比你们这些只会在网上说风凉话的人强

反对者说:

  1. 猪羊鸡也是动物,怎么没见你去救
  2. 有那个闲钱救狗,怎么不去帮一帮那些生活在最底层的贫苦人民
  3. 阻止别人吃狗,是把自己的喜好强加给别人,侵犯了他人的自由
  4. 高速路上拦截货车,强迫交易都是违法行为

狗带给一部分人心灵上的温暖,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意味着口舌上的享受,两者追求不同利益是冲突的根本来源。

从生命的角度,我们说,一切生命都值得尊重,但每个生物都有自己的宿命。比如蚊子,只能靠吸血生活,那么对于人类来说,你就最好是死掉。比如家畜家禽,本来就是被驯化成因人类而生,为人类而生,为人类而死,他们的命运如此,它们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这些宿命原因,不然它们就不是家畜家禽,而只是野兽野鸟了。这种宿命,是自然规律,是千百年生物进化形成,是不以一部分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那么猫狗这些宠物的宿命是什么呢?是作为人的伙伴,受人类的提供的食物,为人类服务,乃至提供心灵上的慰藉么?是否还有作为食物出现在人类餐桌上的命运属性呢?

吃狗肉显然并不是生存所必需,而只是为了获得食肉的快感。在某些人眼里,这是一种残暴的行为,因为狗并没有被夺去生命成为食物的宿命,他们看到的狗是可爱的生命,和人类一样应该自然死亡,他人不应该肆意剥夺这种生存权。

爱狗的人和吃狗的人比起来,情感上是否更高一等呢?我们可以说这两种情感并无孰优孰劣,他们只是人类情感进化的一条岔路,你不能简单的说吃狗的人就“没有人性”了,也许他们只是觉得,狗的生命没有人重要。当然,也可以说这是某些人还未培养出“更文明”的情感。舍不得吃狗的人是“有爱心”的,而吃狗肉的则是“未开化”的蛮民。在这里,我们以“爱心”一词来定义对宠物的关爱。猫狗感恩我们的施舍,为我们服务,甚至向我们付出它们的“爱”——有人通过它们的一些行为感受到它们是“有感情”的生命体,于是内心触动,产生了所谓爱心。还有些人,甚至能仅仅因为它们长得可爱,或者行为动作可爱,就产生爱怜,不忍伤害,这又是另外一种爱心。那这两种感情,又是否存在高下之分呢?

回到这篇文章的题目上来。我们都不会否认,从来没有绝对自由,当自由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就是不恰当的,应该得到限制。在这里,当狗的性命遭遇人吃狗的自由,爱狗的人就觉得吃狗的人的这种自由是不人道的,应该予以限制。在我们讨论吃狗者是否有不受爱狗者限制的自由时,最基本的就是理清吃狗肉的合宜性。狗在大多数时候是作为伴侣宠物出现在人类社会的,是应该和人共同生活的存在。而作为食物,则是因为一部分人为了换换口味而产生的非必需需求。于是为了道义上的正义,有人提出应该有食用狗,这种狗和猪牛羊一样,其宿命就是被人吃掉,哪怕它长得再可爱,眼神再楚楚可怜。当然,如果他成为食用狗,人们大概也不会觉得它的眼神楚楚可怜了。肉食本身也不是必需食品,只不过是为了提高人的生存质量。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狗也作为提高生活质量之食物呢?

在这件拦堵货车拯救狗狗的事件中,还有一个争论的焦点,那就是救狗者的行为方式是否恰当。是出于无奈的情有可原,还是已经过激,侵犯了他人权益,应该受到谴责?

(后来在网上看了好多关于这件事的评论,突然就又觉得自己想的都好肤浅… 算了,先暂时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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